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所辖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