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