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