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但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除外;

(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矿区范围跨本市(地区)行政区域所辖县(市、区)的;

(三)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