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

(二)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三)市(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但第二十三条第(二)、(三)项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