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以下矿产资源:
1.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
2.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
3.授权审批登记的其他矿产资源。
(三)宝石、玉石、水晶矿产资源。
(四)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跨市(地区)行政区域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