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和登记、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矿产资源储量未经评审、认定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