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汇交资料的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汇交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地质勘查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