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八条有效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探矿权人需要延续登记或者保留探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探矿权人委托的勘查单位发生变更时,探矿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