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每一勘查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勘查主要矿产的同时,应当对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探矿权人应当在每一勘查年度届满前的三十日内缴纳下一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经批准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探矿权人申请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