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五条有效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确定需招标的勘查区块范围,组织招标投标。中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