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确定需招标的勘查区块范围,组织招标投标。

中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