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二条有效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格的,必须委托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