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和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图;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六)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