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勘查矿产资源的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申请人由书面合同约定;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受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