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