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