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