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机构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