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