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