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