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