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二)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三)发生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