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二)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三)发生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