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