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事业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金、中介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事业支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