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