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