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四条有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