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工业遗产,对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