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