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工业遗产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