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