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