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对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工业遗产进行合理综合利用,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将工业遗产向公众开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发掘整理、展示利用工业遗产,促进工业遗产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