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对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工业遗产进行合理综合利用,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将工业遗产向公众开放。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发掘整理、展示利用工业遗产,促进工业遗产的生态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