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工业遗产的修缮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并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修缮档案。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