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开展工业遗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挖掘工业遗产价值,推动工业遗产再利用。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工业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