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开展工业遗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挖掘工业遗产价值,推动工业遗产再利用。

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工业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