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形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