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异地保护,或者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具有收藏保护能力的机构予以收藏。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