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其外观、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该工业遗产的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并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