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

(三)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工业遗产进行拍摄、拍照;

(四)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有损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