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对非物质工业遗产应当采用文字、绘图、拍照、录音、录像等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