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工业遗产确定公布后一年内,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机构和时间等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