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五条有效依法认定的工业遗产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参照原认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