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二)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工业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等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三)体现承德工业发展历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工业产品;
(四)非物质形态的工业信息,包括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及杰出人物事迹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
(五)具有明显可再利用价值的工业遗存;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