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文物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或者推荐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