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三条有效文物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或者推荐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