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项目,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工业遗产项目。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