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存普查、建立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并对拟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遗存开展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普查、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