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六条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二)省人民政府汇总的下一级财政总预算;(三)本省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四)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