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实施该事项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