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未将重大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未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

(三)未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

(四)不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